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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6-15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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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二、主管部门
滦南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6312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2、调查。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核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将申请人员信息于每月10日前录入省核对系统,进行财产、收入等多方面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审批,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将享受低保人员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中长期公示。
5、备案、发证。每月底将城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及时录入河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将档案资料及相关数据上报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备案。《最低生活保障证》需到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加盖钢印,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
6、资金发放。各地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二、主管部门
滦南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0104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8844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3860元。

五、办理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 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 县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民政局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6.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二、主管部门
滦南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具有滦南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15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民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民政局,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滦南县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民政局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唐民通【2016】30号)
2.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二、主管部门
滦南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滦南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滦南县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和县残联。
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县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在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次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个月的10日前。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十五、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2.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390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滦南县民政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三、补助对象
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
四、补助标准
当居民消费价格(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6%时,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以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涨幅不足6%的,按6%计算。当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五、办理流程
由滦南县民政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发放。

 
省一卡通政策清单(1).xlsx.xlsx
a0a1f6b0268a7e31050c1ec244f6d469.xlsx (53.84 KB)
25160121nnwm.xlsx
56bf2832d13f6309f4deacd9769bc0d0.xlsx (12.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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