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 |
单位:滦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序号 |
权力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依据 |
备注 |
1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的直营店不足两个且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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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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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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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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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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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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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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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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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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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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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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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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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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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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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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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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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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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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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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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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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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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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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许人未在15日内根据从事特许经营范围向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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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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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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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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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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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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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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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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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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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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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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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收取费用未书面说明用途及退还条件及方式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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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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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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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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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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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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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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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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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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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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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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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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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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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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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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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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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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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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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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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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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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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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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30日未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信息及合同文本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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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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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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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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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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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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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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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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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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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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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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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发生重大变更信息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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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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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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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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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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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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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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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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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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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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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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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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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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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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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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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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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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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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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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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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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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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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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未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法务标准,并拒绝向供应商发还未提供服务部分费用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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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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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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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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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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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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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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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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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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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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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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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零售商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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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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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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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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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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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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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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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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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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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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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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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零售商违规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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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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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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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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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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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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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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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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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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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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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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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应商供货时,强行搭售零售商未定购商品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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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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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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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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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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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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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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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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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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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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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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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应商供货时,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商品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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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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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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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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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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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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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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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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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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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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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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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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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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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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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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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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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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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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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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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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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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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卡企业违规发行预付卡行为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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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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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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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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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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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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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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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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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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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行为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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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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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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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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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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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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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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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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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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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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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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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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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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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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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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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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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60日内未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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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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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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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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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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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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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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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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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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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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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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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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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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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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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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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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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商品现货县场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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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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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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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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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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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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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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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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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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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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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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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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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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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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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对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企业违反销售行为规范及销售县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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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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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企业违反销售行为规范及销售县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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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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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回收拆解企业违法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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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十四条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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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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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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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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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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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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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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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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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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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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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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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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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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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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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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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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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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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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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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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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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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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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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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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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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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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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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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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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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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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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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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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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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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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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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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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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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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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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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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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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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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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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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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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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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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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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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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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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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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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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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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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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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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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细则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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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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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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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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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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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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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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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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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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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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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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