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经核实,滦南县军沾制锹厂(排污许可证编号:92130224MA09BQCJ83001Q,证书有效期:2020-07-31至2023-07-30),排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办理延续,现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滦南县行政审批局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