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收费标准:城市居民3元/户·月,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2元/人·月; 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饭店、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及其他休息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0.4元/平方米·月,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平方米·月,5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单位自运指定垃圾场的20元/吨。 3、收费主体:滦南县税务局、滦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计费单位:城市居民3元/户·月,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2元/人·月; 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饭店、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及其他休息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0.4元/平方米·月,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平方米·月,5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单位自运指定垃圾场的20元/吨。 5、收费依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 《滦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奔政发[2009]50号 6、收费范围:县城城区 7、收费对象: (1)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2)城中村居民 (3)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旅店、宾馆、酒店、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服务性网点 (4)农贸、集贸市场。 8、征收方式:城管局核定征收数额,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9、减免规定:(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2)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的五保户; (3)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收容所的收养人员; (4)学校寒暑假期间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 10、监督举报电话:0315-412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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