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昌林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冀倴交罚决字[2024]004号 简要案情及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 赵昌林驾驶(冀B6Y9C6)小客车,2024年1月19日,拉载乘客从蒋各庄到滦南,并收取乘客车费10元。已查明赵昌林没有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且赵昌林所有的(冀B6Y9C6)小客车也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赵昌林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是初次。应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3项之规定,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办案单位: 滦南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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