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中红一品小区附近日常巡查时,发现赵丽萍驾驶(冀BDB2260)小轿车在中红一品门口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我单位执法人员上前询问,并亮明身份,通过询问乘客后发现该乘客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约的车,在检查现场驾驶员赵丽萍无法出示(冀BDB226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调查核实在此之前赵丽萍未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 赵丽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出了依法依法经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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