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怀尊利用私家车冀B37ZX1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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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j 2024-04-25 14:2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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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10时 00分,我单位接到群众举报鸿宇汽车租赁行岳怀尊利用私家车冀B37ZX1汽车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吴小广、执法证号:03022417002刘海华、执法证号:03022417001,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鸿宇汽车租赁行岳怀尊利用私家车冀B37ZX1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进行检查,发现鸿宇汽车租赁行岳怀尊利用私家车冀B37ZX1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经核实鸿宇汽车租赁行岳怀尊未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我单位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0项的规定的一般档次,决定给予岳怀尊罚款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出了依法依法经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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