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南市监处罚【2024】98号当事人: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2024年1月2日,我局收到“滦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唐滦南(食)移字【2024】0001号,关于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2024年1月2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滦南县倴城镇蓝色港湾东区C-3的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于2024年1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三科承办此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进行拍照,执法全过程录像记录。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月10日,办案人员就当事人销售带有“始祖鸟、迪桑特、可隆”标识的服装相关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查,2024年1月2日,我局收到“滦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唐滦南(食)移字【2024】0001号,关于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滦南县倴城镇蓝色港湾东区C-3的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除执法人员外,该店经营者杜顺伟在场。经检查,现场有商标标识为“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服装包装袋22个,当事人未能提供“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2月16日在滦南县蓝色港湾东区C-3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开始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于2022年8月份开始利用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销售,线上通过在网络平台通过快手、微信进行宣传,利用微信平台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微信号是six072466,微信名是“A·six户外名品实体-只换码”,线下通过从实体店进行交易。该批服装从1688网络平台购进,通过店内销售方式售出;如买方选择线上方式,则由1688平台直接发货。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平均进价200元/件,售价280元/件,进货256件,销售150件,货值42000元,共获利12000元,无进货票据,无账本。当事人之前未实施过商标侵权行为,并自知其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4年1月2日,滦南县公安局没收扣押的涉案物品移送于我局,分别有始祖鸟品牌:裤子31条、卫衣9件、上衣10件、羽绒服7件、鞋7双、T恤1件;迪桑特品牌:卫衣6件、裤子11条、上衣12件、羽绒服3件、防晒衣5件;可隆品牌:裤子4条。当事人销售“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不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始祖鸟商标注册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注册商标“ARC’TERYX,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短裤;绒衣;T恤衫;马球衫;带领扣的衬衫;贴身衬裤;贴身衬衣;手套(服装);脖套(围脖);围巾;帽子;冬季帽;棒球帽;无檐帽;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穿着物);靴;鞋用防滑配件;护腿鞋罩用系带;护腿鞋罩;爬山鞋;袜;皮带(服饰用);十字塔;服装绶带;风帽(服装)(截止),第11662146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4年05月07日至2024年05月06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始祖鸟服装系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隆商标注册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25)领带;围巾;浴帽;婚纱;帽;袜;手套(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穿着物);运动衫;制服;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内衣;衬衫;服装;外套(截止),第18624094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7年05月21日至2027年05月20日。”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可隆服装系侵犯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迪桑特商标注册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注册商标为“”,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25)服装;防水衣;婴儿全套衣;柔道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鞋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婚纱;理发用披肩;宗教服装;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浴帽(截止),第28789638号,注册有效期限:2019年11月21日至2029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14日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迪桑特服装系侵犯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2、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