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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公示

scjgj  2024-03-21 10:34:33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南市监处罚【2024】98号
当事人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2日,我局收到“滦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唐滦南(食)移字【2024】0001号,关于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2024年1月2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滦南县倴城镇蓝色港湾东区C-3的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于2024年1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三科承办此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进行拍照,执法全过程录像记录。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月10日,办案人员就当事人销售带有“始祖鸟、迪桑特、可隆”标识的服装相关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24年1月2日,我局收到“滦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唐滦南(食)移字【2024】0001号,关于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滦南县倴城镇蓝色港湾东区C-3的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除执法人员外,该店经营者杜顺伟在场。经检查,现场有商标标识为“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服装包装袋22个,当事人未能提供“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2月16日在滦南县蓝色港湾东区C-3滦南县六潮牌服装店开始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于2022年8月份开始利用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销售,线上通过在网络平台通过快手、微信进行宣传,利用微信平台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微信号是six072466,微信名是“A·six户外名品实体-只换码”,线下通过从实体店进行交易。该批服装从1688网络平台购进,通过店内销售方式售出;如买方选择线上方式,则由1688平台直接发货。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平均进价200元/件,售价280元/件,进货256件,销售150件,货值42000元,共获利12000元,无进货票据,无账本。当事人之前未实施过商标侵权行为,并自知其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4年1月2日,滦南县公安局没收扣押的涉案物品移送于我局,分别有始祖鸟品牌:裤子31条、卫衣9件、上衣10件、羽绒服7件、鞋7双、T恤1件;迪桑特品牌:卫衣6件、裤子11条、上衣12件、羽绒服3件、防晒衣5件;可隆品牌:裤子4条。当事人销售“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不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
始祖鸟商标注册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注册商标“ARC’TERYX,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短裤;绒衣;T恤衫;马球衫;带领扣的衬衫;贴身衬裤;贴身衬衣;手套(服装);脖套(围脖);围巾;帽子;冬季帽;棒球帽;无檐帽;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穿着物);靴;鞋用防滑配件;护腿鞋罩用系带;护腿鞋罩;爬山鞋;袜;皮带(服饰用);十字塔;服装绶带;风帽(服装)(截止),第11662146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4年05月07日至2024年05月06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始祖鸟服装系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可隆商标注册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25)领带;围巾;浴帽;婚纱;帽;袜;手套(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穿着物);运动衫;制服;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内衣;衬衫;服装;外套(截止),第18624094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7年05月21日至2027年05月20日。”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可隆服装系侵犯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迪桑特商标注册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注册商标为“”,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25)服装;防水衣;婴儿全套衣;柔道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鞋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婚纱;理发用披肩;宗教服装;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浴帽(截止),第28789638号,注册有效期限:2019年11月21日至2029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14日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迪桑特服装系侵犯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
2、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

  1. 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
  2. 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证明了其合法经营资格及注册商标的权属。
  3. 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证明了其合法经营资格及注册商标的权属。
  4. 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证明了其合法经营资格及注册商标的权属。
7、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合法身份。
8、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9、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以及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
2024年3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滦南市监罚告【2024】98号《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拟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和“可隆”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始祖鸟注册商标服装:裤子31条、卫衣9件、上衣10件、羽绒服7件、鞋7双、T恤1件;侵犯迪桑特注册商标服装:卫衣6件、裤子11条、上衣12件、羽绒服3件、防晒衣5件;侵犯可隆注册商标服装:裤子4条;没收带有“始祖鸟”“迪桑特”“可隆”商标标识的包装袋22个;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0403014229300077276)、中国农业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50710001040020702)、中国建设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2743608999999)、中国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100633052575)、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383520122000111667)、农业发展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20313022400100000235892),其中任意一个银行的滦南支行,或者通过 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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