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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nyncj 2025-04-10 08:52:4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由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条款
处罚结果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滦南农(屠宰)罚〔2025〕1号
张
*
江
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第10条
1、责令关闭。2、没收未经检疫的活鸡及屠宰的白条鸡并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屠宰设备及屠宰工具予以没收。4、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伍拾叁元肆角(14453.4)。
2025年1月7日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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