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信息
一、单位地址
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二、办公时间
8:30-12:00;13:30-17:30(夏季6月-8月:8:30-12:00;14:30-17:30)
三、联系方式
0315-4122773
四、负责人姓名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洪明
五、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相关政策;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和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销售管理、预售管理部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房产的行业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承担建设施工行业管理的责任。对本县建设行业各类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进出县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拟定住建领域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住建领域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
(八)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的工程建设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负责建筑装修业的管理;对全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对本县建设市场稽查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对全县建设市场中介机构,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粉煤灰及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全县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供热、给排水、燃气行业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供热、给排水、燃气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供热、给排水、燃气行业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供热、给排水、燃气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供热、给排水、燃气等没施建设和安全运行;指导供热、给排水、燃气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三)贯彻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指导单位庭院绿化;负责新建单位小区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用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处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协调办理、机关后勤和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信访工作:指导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局机关的预算执行;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局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
(二)建筑市场管理股。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负责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进出县建筑企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负责全县房屋交易和产权户籍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及预售管理部分相关工作。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和管理緑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和供热、给排水、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及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管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负责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供热、给排水、燃气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建档案管理。
(三)城乡建设管理股。拟订城镇住房保障及村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有关事项;负责县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监督指导。指导住建领域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安全及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管理。负责供热、供水、燃气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对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统筹指导全县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及市政道路、桥梁建设维护工作;贯彻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参与专项规划和县本级建设及维护管理的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规章制度;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七、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
(一)滦南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园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投标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和全县建制镇及非政府性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的协调、服务等工作;负责庭院和小区新建项目的图纸审核工作;负责新建小区绿化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省、市级绿化先进项目(单位、街道、游园)的创建、申报工作;负责城区内园林绿化设施和古树的保护;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及植物的养护工作;负责公园的设施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公园游览及娱乐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住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滦南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家庭资格审核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和租金收缴等相关工作;会同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租赁和销售价格;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运行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档案管理;负责本部门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三)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路灯的维护、维修;负责协调供水行业建设发展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四)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负责落实房地产政策和处理房屋权属纠纷;负责对存在潜在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的监测、分析和上报;参与房地产重大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房产交易和产权、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产籍管理、房产档案管理及综合统计工作。提供有关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五)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与节能监督站。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发展。
(六)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局职能科室立案后移交的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提出具体处理建议;负责对我县建筑领域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管理,并为相关企业办理《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负责处罚案卷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负责对上级督办、转办的综合性案件落实、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违法案件的对局外移交工作。
(七)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所。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备案及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及相关报表工作;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领域工程款纠纷和农民工工资纠纷(包括市清欠办公室转办的我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人工资越级上访案件和县信访部门受理转办的拖欠投诉)的受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参加相关培训。
(八)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服务站。负责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计价依据的日常管理和造价争议调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采集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工程造价信息。
(九)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负责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对小区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设以及物业承接验收实施管理;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市场运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档案馆。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接收和保管城建档案资料;负责城建档案、工程建设设计档案、建设用纸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财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负责竣工工程城建档案的验收。
(十一)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县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抽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工作;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十二)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与燃气所。宣传贯彻有关热力与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热力与燃气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受县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燃气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负责发放全县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热力与燃气经营的依法经营、安全管理、文明规范服务和供热燃气消费者的依法安全用气;实施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供热燃气安全管理任务;统筹管理全县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十三)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所。负责实施住建领域村镇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管理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十四)滦南县城市供热中心(同时挂县热力公司的牌子)。负责县城集中供热;负责县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管理。
(十五)滦南县城市供水中心(同时挂县自来水公司的牌子)。负责县城集中供水;负责县城供水管网的建设、维修、改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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