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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长凝镇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长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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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长凝镇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滦南县XX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办理休学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滦南县XX镇政府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滦南县XX镇政府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五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滦南县XX镇政府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五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 滦南县XX镇政府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滦南县XX镇政府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滦南县XX镇政府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滦南县XX镇政府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许可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滦南县XX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许可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 滦南县XX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许可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滦南县XX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许可 食品小餐饮登记 滦南县XX镇政府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滦南县XX镇政府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滦南县XX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依据事项办理要求组织现场检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区审批局和相关监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给付 高龄津贴申领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1.《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给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给付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12月2日)第七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给付 地力补贴申领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给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确认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认定证明,并依据事项办理要求报相应区直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确认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认定证明,并依据事项办理要求报相应区直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其他类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 滦南县XX镇政府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接受企业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印制文件发送有关单位,依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材料不够齐全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4 其他类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 滦南县XX镇政府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接受企业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印制文件发送有关单位,依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材料不够齐全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杂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污水、粪便、秸秆、杂物,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滦南县XX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审批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滦南县XX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滦南县XX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滦南县XX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滦南县长凝镇政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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