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申请标准
凡8月31日(含)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当地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批准(城内户口的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
三、申请材料
(一)材料清单
(1)《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三份) ;
(2)需出具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申请延缓入学的县级或县以上的《医院诊
断证明、住院病历及收费单据》或《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适龄儿童及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样式见后表。附件1
四、办理流程
学校告知家长领取《延缓入学申请表》,家长填报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一同上报应就读小学,学校对所报材料初审后报镇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核,镇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学校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家长,将《申请表》一份上交县教育局教育科,一份本校留存。
(一)学校核查
1、各校按照适龄人口花名册根据每年秋季开学一年级适龄人口报名入学情况,对于没在本校就读的学生逐一核查,并在适龄人口花名册备注栏中填写学生就读及未就读情况说明。
2、对于适龄儿童未到校就读学生,确实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入学的,家长填报延缓入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应就读小学。
(二)报送审批,存档备案
(1)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领取延缓入学《申请表》,经应就读学校初审后由学校向镇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2)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规范,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同意延缓入学的审核意见,同时留存《申请表》1份,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医学诊断证明材料或残疾证复印件等。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并告知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4)审核通过的,学校要将《延缓入学申请表》一份本校留存,一份报县教育局教育科。
五、具体要求:
1、佐证材料:残疾证、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必须能够证明适龄儿童必须延缓入学。
2、镇级人民政府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对相关材料存档备案(纸质或电子)。
3、延缓入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六、办理时限
9月15日前,学校将延缓入学申请及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综合服务中心,即到即办。学校最晚于9月底将《延缓入学申请表》送达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七、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附录
附录1:延缓入学审批流程图
延缓入学审批流程图
儿 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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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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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入学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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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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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际 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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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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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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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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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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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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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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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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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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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入学申请理由 |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
延缓期限 |
20 年 月至20 年 月 |
学校 鉴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批准 机关 意见 |
盖章 核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录2:申请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