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3)冀0224执104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李军名下坐落于滦南县倴城镇化肥厂家属院9-2-401号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李京成抵顶部分债务。原房屋所有权证(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012183号)作废。如有异议请于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南大街39号)提交异议材料,逾期按规定办理。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日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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