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418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邢宝海名下坐落于滦南县中大街仁和小区204-3-302号的房产归李学亮所有。原房屋所有权证(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07396号)作废。如有异议请于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提交异议材料,逾期按规定办理。
2024年4月17日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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