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根据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4)冀0224执2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李春银名下坐落于滦南县倴城镇曙光小区102-3-202号的房产归吴淑蕊所有。原房屋所有权证(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S20141648号)作废。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提交异议材料。
2024年4月24日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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