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声明书
继 承 人:靳翠芝, 身份证号:130224194602100025
被继承人:张庆林,身份证号:130224194610020017
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庆林位于滦南县曙光小区106-1-201的房产, 建筑面积91.56平方米,于2024年4月 29日签订本声明。
一、被继承人张庆林于2011年3 月2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
1、妻子靳翠芝,身份证号:130224194602100025
2、女儿张永健,身份证号:130224197312140022
三、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
四、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由靳翠芝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其余继承人同意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人:
2024年4月29日
附:被继承人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继承人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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