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滦南县中大街北侧80号化肥厂家属院9-2-402的房产,产权人闫振平、宋以凤,宋以凤于2013年5月14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丈夫闫振平、儿子闫海涛。宋以凤生前无遗嘱,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由丈夫闫振平继承上述部分遗产。特此公告,公告期:6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者请于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提交异议材料,逾期按规定办理。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4日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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