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王玉合和王延刚位于青坨营村两处宅基地,【宅基地编号J-2801,J-2802】,依据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冀0224执505号及民事判决书(2023)冀0224执3552号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延刚和滦南县玉合种子经销处经营者王玉合未向法院提供该房屋相关权属证书,现将该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进行作废公告,如有异议者请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滦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异议材料,逾期按规定办理。
滦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