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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滦南县军沾制锹厂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2-24    来源: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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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经核实,滦南县军沾制锹厂(排污许可证编号:92130224MA09BQCJ83001Q,证书有效期:2020-07-31至2023-07-30),排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办理延续,现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滦南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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