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南市监处罚〔2024〕361号
当事人: 滦南县刘璐蔬菜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4年6月12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滦南县南大街以南友谊路以东中红一品12#-10,12#-11的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采购的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7月1日出具了编号为No:LN-CS2407307的检验报告,经检测抽检的尖椒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9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滦南县中大街25号的滦南县医院采购的青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No:LN-CS2407811的检验报告,经检测抽检的青椒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追溯调查,所抽检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的不合格批次尖椒、滦南县医院的不合格批次青椒,均从滦南县刘璐蔬菜经销处购进的。2024年8月12日,经主管局长习贵刚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曹建新、钱兆田办理此案。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拍照、行政执法全过程录像,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尖椒、青椒,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日,我局就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蔬菜有关问题对其经营者刘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24年6月12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滦南县南大街以南友谊路以东中红一品12#-10,12#-11的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采购的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于2024年7月1日出具了编号为No:LN-CS2407307的检验报告,经检测抽检的尖椒所检项目中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0.37,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9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滦南县中大街25号的滦南县医院采购的青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No:LN-CS2407811的检验报告,经检测抽检的青椒所检项目中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0.28,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该批次尖椒的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7月3日将检验结果送达至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签收人赵海霞,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尖椒。同时,已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7月29日,我局收到该批次青椒的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7月29日将检验结果送达至滦南县医院,签收人陈英海,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青椒。同时,已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滦南县医院未提出复检申请。所抽检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不合格批次的尖椒、滦南县医院的不合格批次青椒,均从滦南县刘璐蔬菜经销处购进的。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滦南县果蔬批发市场东厅25号的滦南县刘璐蔬菜经销处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尖椒、青椒,不能够提供与抽检同批次尖椒、青椒的购物凭证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
经追溯调查,当事人承认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和滦南县医院采购的噻虫胺超标的尖椒、青椒均为其销售,这批噻虫胺超标的尖椒、青椒都是当事人统一于2024年6月10日从早市采购的,当时在市场上,批发商特别多,不记得具体从谁那里购进的了,没有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票据,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联系电话。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尖椒共购进了20公斤,青椒共购进了20公斤。该批次尖椒采购价每公斤2.5元,销售给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5.25公斤,销售价每公斤3.6元,收入18.9元,剩余的在小摊点散卖了,已没有库存,共收入72元;该批次青椒采购价每公斤2元,销售给滦南县医院5公斤,销售价每公斤3元,收入15元,剩余的在小摊点散卖了, 已没有库存,共收入60元。总货值132元,违法所得132元。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噻虫胺超标的尖椒、青椒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经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o:LN-CS2407307、No:LN-CS2407811的检验报告,证明了2024年6月12日、7月9日从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滦南县医院抽样检测的尖椒、青椒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尖椒、青椒的事实。
3.对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被委托人赵海霞、对滦南县医院被委托人陈英武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的不合格批次尖椒、滦南县医院的不合格批次青椒,均从滦南县果蔬批发市场东厅25号的滦南县刘璐蔬菜经销处购进的事实。
4.刘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6.照片和影像资料,证明了当事人向滦南县摸错门火锅店、滦南县医院销售噻虫胺超标的尖椒、青椒的事实。
2024年9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滦南市监罚告[2024]361号《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拟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标的尖椒、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之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应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按照从轻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对当事人处罚。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标的尖椒、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现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0403014229300077276)、中国农业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50710001040020702)、中国建设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2743608999999)、中国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100633052575)、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383520122000111667)、农业发展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20313022400100000235892),其中任意一个银行的滦南支行,或者通过 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