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南市监当罚〔2024〕02010号
当事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滦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你(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þ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再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滦南县锦绣路208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