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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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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南市监处罚【2024】298号
当事人滦南县街霸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河北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WT130224202403155771,投诉内容:举报滦南县街霸潮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金辉小区15栋1号。该店铺销售假冒服装鞋帽,销售仿冒耐克、北面、阿迪达斯、巴宝莉、路易威登等品牌服装鞋帽。”2024年3月25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金辉小区15栋1号的滦南县街霸服装店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服装鞋帽。2024年3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一科承办此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进行拍照,行政执法全过程录像记录。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并委托鉴定公司对上述品牌的服装鞋帽进行鉴定。2024年5月8日,我局收到全部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均为侵犯或者假冒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作公司、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爱世克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范斯公司、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当日,我局将上述鉴定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2024年5月8日,办案人员就当事人销售带有“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鞋帽相关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河北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WT130224202403155771,投诉内容:举报滦南县街霸潮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金辉小区15栋1号。该店铺销售假冒服装鞋帽,销售仿冒耐克、北面、阿迪达斯、巴宝莉、路易威登等品牌服装鞋帽。”2024年3月25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金辉小区15栋1号的滦南县街霸服装店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店正在营业,门口牌匾名称为“街霸潮服”,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识为“ARC'TERYX”、“”上衣13件,裤子10条;“”裤子10条;“”“NIKE”裤子12条;“”上衣14件;“”鞋20双;“MLB”鞋8双;“”鞋9双;和“GUCCI”鞋12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4MA0GEM5BXQ。
2024年5月8日,我局收到全部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均为侵犯或者假冒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作公司、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爱世克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范斯公司、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开始经营,该批货于2024年3月8日从福建莆田购进,其中标识为“ARC'TERYX”、“”上衣20件,进价25元/件,销售了7件,售价50元/件;裤子进了18条,进价20元/条,销售了8条,售价45元/条;“”裤子17条17条,进价20元/条,销售了5条,售价40元/条;“”“NIKE”裤子18条,进价25元/条,销售了6条,售价45元/条;“”上衣18件,进价20元/件,销售了4件,售价45元/件;“”鞋25双,进价30元/双,销售了5双,售价60元/双;“MLB”鞋3双,进价35元/双,销售了5双,售价65元/双;“”鞋12双,进价20元/双,销售了3双,售价50元/双;和“GUCCI”鞋15双,进价35元/双,销售了3双,售价60元/双。经鉴定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认可鉴定公司出具的检定结果,当事人表示已经删除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因为仿冒品牌的服装鞋帽进价便宜、利润大,所以购进销售,货值7955元,获利2315元,无进货票据,无账本。
“ARC'TERYX”商标注册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注册商标“ARC'TERYX”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短裤;绒衣;T恤衫;马球衫;带领扣的衬衫;贴身衬裤;贴身衬衣;手套(服装);脖套(围脖);围巾;帽子;冬季帽;棒球帽;无檐帽;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穿着物);靴;鞋用防滑配件;护腿鞋罩用系带;护腿鞋罩;爬山鞋;袜;皮带(服饰用);十字塔;服装绶带;风帽(服装)(截止),注册证编号为第11662146号,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2014年05月07日至2024年05月06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ARC'TERYX”服装系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商标注册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短裤;绒衣;T恤衫;马球衫;带领扣的衬衫;贴身衬裤;贴身衬衣;手套(服装);脖套(围脖);围巾;帽子;冬季帽;棒球帽;无檐帽;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穿着物);靴;鞋用防滑配件;护腿鞋罩用系带;护腿鞋罩;爬山鞋;袜;皮带(服饰用);十字塔;服装绶带;风帽(服装)(截止),注册证编号为11662143号,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2014年03月28日至2024年03月27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系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商标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帽(截止),注册证编号为3921767号,注册有效期期限自公元2007年03月28日至2027年03月27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出具了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裤子系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NIKE”商标注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NIKE”,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袋(衣服);浴帽(截止)。注册证编号:第4516216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11月07日至2028年11月06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NIKE”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商标注册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上衣;运动衫;运动裤;裤子;装有侧拉链的裤子;短裤;长裤;牛仔裤;背心;带兜帽的风雪大衣;防风衣;大衣;夹克;(服装);防风夹克(服装);夹克兜帽(服装);套衫;绒衣;工作服(一种用来保护衣服的衣裤相连的宽松型工作外套);内衣;热能内衣;拳击短裤;(贴身短内裤);睡衣裤;女士内衣;家常便服;袜;短袜;紧身衣;手套(服装);连指手套;防风型服装;一件式连体服(连帽或不连帽);滑雪服装;滑雪套服;滑雪背心;滑雪夹克;滑雪有围兜工装裤;滑雪用工装裤;有围兜长裤;滑雪板服装;雪地裤;雪地服;雨衣;夹克式雨衣;雨裤;绑腿;保暖脖套(服装);保暖腿套;保暖脚裸套;裙子;连短裤短裙;女式服装;游泳衣;游泳裤;鞋;运动鞋;跑步鞋;登山鞋;徒步旅行鞋;拖鞋;登山用拖鞋;鞋;旅行靴;徒步旅行靴;雪鞋;木底鞋;便鞋;帽;头戴(服装);班丹纳方绸(围脖儿);围巾;耳带;御寒耳罩;巴拉克拉法帽;帽檐;无檐小便帽;服装带(衣服);头饰(服装);针织紧身衣;马裤;滑雪服装;防水服装;化妆舞会用服装;体操服鞋;领带;长袜;服装绶带(截止)。注册证编号:第5357180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08月21日至2029年08月20日。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出具了检定证明和价格证明,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衣,系假冒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商标注册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手套;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截止)。注册证编号:第3476524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11月07日至2028年11月06日。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服装、鞋系假冒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商标的产品。
“MLB”商标注册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注册商标“MLB”,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头带(服装);衬衫;毛衣;短裤(服装);裤子;裙子;棒球运动制服;用平针织物制成的运动衫;绒衣;内衣;睡衣裤;夹克(服装);(小孩用)步制围涎;婴儿服装;领带;腕带;围巾;班不纳方绸(围脖儿);鞋;短筒袜;袜;戏装(截止)注册证编号:第4336063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01月14日至2030年01月13日。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MLB”鞋为侵犯侵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商标注册人范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5类;服装;内裤;童装;裤子;内衣;浴衣;外套;T恤;睡衣裤;婴儿全套衣;化装舞会用服装;足球鞋;带金属钉的跑鞋;鞋;鞋和靴的金属附件;鞋底;鞋后跟;鞋垫;鞋和鞋防滑器;服装绶带;浴帽;婚纱;靴(截止)注册证编号:第4724337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08月28日至2024年08月27日。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鞋确认为假冒或者侵犯范斯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GUCCI”商标注册人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GUCCI”,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运动鞋;靴子;系带靴子;凉鞋;拖鞋;鞋套;浴室凉鞋;浴室拖鞋;体操服;马靴;雨衣;短裤;套服;裙子;西装;裤子;大礼服;工作服;工作服;外套大衣;晚礼服;夹克;套头衫;牛仔裤;牛仔夹克;牛仔背心;连裤内衣;上衣;两件套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紧身衬衫;内衣;内裤;汗衫;游泳帽;游泳衣;男游泳裤;女式无袖衬衫;绒衣;运动衫;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休闲衬衫;紧身内衣(服装);开襟羊毛衫;妇女的紧身胸衣;连体内衣;睡衣;秋衣;套衫;T恤衫;领带;冬季用手套;围巾;女用披肩;短统袜子;帽;皮带(服饰用)(截止),注册证编号:第5102806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14日至2029年6月13日。开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GUCCI”服装、鞋系假冒或者侵犯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服装鞋帽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服装、鞋的事实。
2、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服装、鞋的事实。
  1. 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销售销售侵犯“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服装、鞋的事实。
4、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作公司、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爱世克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范斯公司、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证明了其合法经营资格及注册商标的权属。
7、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合法身份。
8、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9、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服装、鞋的事实。
2024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滦南市监罚告【2024】298号《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拟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7月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服装、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NIKE”、“”、“”、“MLB”、“”和“GUCCI”注册商标服装、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服装:上衣13件、裤子10条;侵犯“”注册商标服装:裤子12条;侵犯“”“NIKE”注册商标服装:裤子12条;侵犯“”注册商标的服装:上衣14件;侵犯“”注册商标的鞋20双;侵犯MLB注册商标的鞋8双;侵犯“注册商标的鞋9双;侵犯GUCCI注册商标的鞋12双。2、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0403014229300077276)、中国农业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50710001040020702)、中国建设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2743608999999)、中国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100633052575)、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383520122000111667)、农业发展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20313022400100000235892),其中任意一个银行的滦南支行,或者通过 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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