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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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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南市监处罚(2024)367号
当事人滦南县顶好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6月20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接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人郝国栋现场举报,称位于滦南县倴城镇滦中商贸城西5号的滦南县顶好服装店售卖假冒的始祖鸟、可隆服装。执法人员于当日核查,发现在店内有标识为“ARC'TERYX”“”“”的服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个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属实。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涉嫌销售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的服装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委托“始祖鸟”“ARC'TERYX”“”商标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授权商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持有人可隆体育中国(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两家企业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假冒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系列商标的产品;侵犯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6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城关分局承办此案。2024年7月18日,办案人员就当事人销售服装有关问题对其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6月20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接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人郝国栋现场举报,称位于滦南县倴城镇滦中商贸城西5号的滦南县顶好服装店售卖假冒的始祖鸟、迪桑特服装。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营业,经营者刘海明在场,在店内墙上,衣架挂有及地面上摆有标识为“ARC'TERYX”“”外套3件,标识为“ARC'TERYX”“”短袖31件,标识为“ARC'TERYX”“”裤子2件,标识为“”短袖6件,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上述两个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许可。执法人员于当日委托“ARC'TERYX”“”商标实际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授权商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持有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商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两家企业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假冒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  系列商标的产品;侵犯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3月左右从固安的一个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标识为“ARC'TERYX”“”外套3件,标识为“ARC'TERYX”“”短袖31件,标识为“ARC'TERYX”“”裤子2件,标识为“”短袖6件,始祖鸟短袖进价是每件25元每件卖价50元每件,始祖鸟外套进价是每件75元每件卖85元每件,始祖鸟裤子进价是每件55元卖69元每件,可隆短袖是每件25元进的卖50元每件,货值共2243元,当事人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ARC'TERYX ”商标实际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1662146号,类别:服装;夹克(服装);外套;裤子;短袖;绒衣;T恤衫;马球衫;带领扣的衬衫;贴身衬裤;贴身衬衣;手套(服装);脖套(围脖);围巾;帽子;冬季帽;棒球帽;无檐帽;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用防滑配件;护腿鞋罩用系带;护腿鞋罩;爬山鞋;袜;皮带(服饰用);十字褡;服装绶带;风帽(服装)(截至),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4年05月06日;“”商标实际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1662143号,类别:服装;夹克(服装);外套;裤子;短袖;绒衣;T恤衫;马球衫;带领扣的衬衫;贴身衬裤;贴身衬衣;手套(服装);脖套(围脖);围巾;帽子;冬季帽;棒球帽;无檐帽;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用防滑配件;护腿鞋罩用系带;护腿鞋罩;爬山鞋;袜;皮带(服饰用);十字褡;服装绶带;风帽(服装)(截至),注册有效期限至2034年03月27日;“”商标实际持有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编号:第18624094号,类别:领带;围巾;浴帽;婚纱;帽;袜;手套(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衫;制服;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内衣;衬衫;服装;外套(截止),注册有限期至:2027年05月20日。当事人经营上述服装未经“ARC'TERYX”“”商标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商标实际持有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在店内售卖。截至2024年6月20日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服装,无获利,无账本。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的服装的事实。
2、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未获利的事实。
  1. 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授权商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商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为假冒品牌服装。
  2. 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商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了“ARC'TERYX”“”、“”注册商标的权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
6、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合法身份。
7、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的服装的事实。
2024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滦南市监罚告(2024)367号《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的服装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的服装42件;2、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0403014229300077276)、中国农业银行滦南县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50710001040020702)、中国建设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2743608999999)、中国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100633052575)、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383520122000111667)、农业发展银行滦南支行(账户:滦南县财政局;账号:20313022400100000235892),其中任意一个银行的滦南支行,或者通过 河北省非税收入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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