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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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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日18时 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冀BDC25XX小轿车停靠在祥和小区载客1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吴小广、执法证号:03022417002 ,刘海华、执法证号:03022417001上前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驾驶员进行询问,经现场询问驾驶员赵XX是通过滴滴平台接的单。现场检查,发现其滴滴平台交易流水账单,驾驶员无法出示(冀BDC25XX)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经核实(冀BDC25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出了依法依法经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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