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吴小广、执法证号:03020617019 ,刘海华、执法证号:03020617012。在滦南县职业教育中心西南门巡逻时发现尹XX驾驶(冀CD515XX)普通客车,载客2人,准备停车。经我单位执法人员上前询问驾驶员无法出示(冀CD515XX)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其滴滴平台交易流水账单,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经核实(冀CD515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出了依法依法经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