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

滦南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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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工作方案》(冀市监规〔2024〕2号)、《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我县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基于全省、市分型结果开展,个体工商户统一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后,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

  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获得认定为“名特优新”的资格: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20万(含)以上的。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特殊重点人群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10万(含)以上的;

  B.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款,或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C.具有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D.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推荐的;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具体标准

  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可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之一。具体标准的数源单位包括市、县两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如曾获得县级及以上级别荣誉、表彰等;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3.有具有辨识度、标志性的商标品牌或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商标、专利权等;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依托我县文旅资源,经营旅游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和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

  2.获得县级以上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3.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执着坚守、诚信经营超过5年,声誉得到周边地区认可;

  2.经营者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或经营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

  4.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

  5.经营者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经营范围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或周边群众致富;

  2.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3.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经营状况好,积累一定声誉等。

  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为“名特优新”其中一类,审核通过后也可认定为相应类型。

  另外,经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可在满足基础标准时优先参与评定。

  三、分类方法

  (一)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我县依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的各项时间节点,由省局统一规定。

  (二)认定方式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登录培育平台,选择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提交材料并自主申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通过培育平台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局。市局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市局将审核通过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汇总上报,经公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标注具体分类。

  2.部门推荐认定。县局、分局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推荐后,个体工商户提交材料,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认定(个体工商户也可先行申报,再由推荐部门推荐)。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部门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各分局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积极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提交材料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需在培育平台提交以下信息:名称或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姓名、经营者身份证号、经营者手机号码、吸纳就业人数、缴纳社保人数、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和个体工商户介绍(简介)。在选择“名特优新”分类后,个体工商户需提交门头和店内环境照片(线上店铺上传网店首页截图),以及申报该分类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商标证书、荣誉证书、资质认定、相关报道等,图片或文件形式均可。

  2.部门推荐认定。推荐部门需要提交所推荐个体工商户的以下信息: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地区、 推荐类型、推荐单位和推荐理由。

  (四)数量比例

  我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即“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

  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后,其“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面向社会标注和公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有效期最后一年,由县局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进行动态管理,对认定后未能达到“名特优新”分类评定标准或具有应取消“名特优新”分类情形的,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上报,经市局复核后,及时向省局报告,取消“名特优新”分类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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